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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新二官网|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是全面深化集体林改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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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访国家林业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司长刘拓中国绿色时报7月21日报道(记者焦玉海)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7月18日,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国家林业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司长刘拓接受记者采访,对此作了政策解读。

——访国家林业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司长刘拓中国绿色时报7月21日报道(记者焦玉海)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7月18日,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国家林业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司长刘拓接受记者采访,对此作了政策解读。记者:《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刘拓: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大战略。

2013年以来,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要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要求通过林权流转、建立多种利益联结机制、壮大规模经营主体来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今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林业生产周期长、又需要统筹兼顾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经营规模小,不经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把一家一户的生产者组织起来,对于提高林业经营效率、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持续增加农民收入,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近年来,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快速发展。

截至2016年底,各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已达23.15万个,经营林地面积达5.29亿亩。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迅速发展,提升了林业规模经营水平,推动了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带动了农民就业增收。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符合林业现代化的发展要求,是实现林业增绿增质增效的重要途径,是引领农民增收致富的关键措施。

目前,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不平衡,存在着人才保障不够有力、经营管理不够规范、联林带户机制不够紧密、扶持政策不够到位等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批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要求,国家林业局出台了《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林业建设,推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林业增效、农村增绿、农民增收。

记者:《意见》强调要培育哪些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刘拓:文件共提到了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和林业龙头企业等五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是当前农村林业规模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林业专业大户是指承包林地经营面积较大,或者林业产业经营规模较大,达到一定标准且家庭收入主要来自于林业的农民家庭,林业是其增收致富的主要依靠。

家庭林场是指以家庭劳动力为主要生产者、以经营林业作为收入来源、规模较大的森林经营主体,农民家庭通过租赁、承包或者经营自有林地的林业经营形式。家庭林场是在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的基础上衍生的新兴林业经营模式。提出家庭林场的概念,主要是考虑家庭林场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可以形成固定的、稳定的一个职业。

家庭林场既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又克服了传统农户小规模经营的不足,是发展林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指在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接受)者,自愿联合组织起来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林业生产资料采购,林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相关技术、信息等服务。

股份合作社是指在不改变农民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农民把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委托合作社经营,按照股份比例参与林地经营收益分配的经营组织形式。形象地说就是:林权变股权,林农当股东,联合来经营,收益靠分红。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各级政府对林产品加工或流通行业中的大型企业的一种等级评定。林业龙头企业是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是行业中的标杆企业,对引领行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与传统分散的一家一户经营方式相比,这些经营主体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程度高,在提高林业专业化、组织化程度,凭借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强的生产能力和较高的综合效益,已成为推进林业现代化发展的一支生力军。《意见》出台的目的就是培育更多这类主体,更好地发挥其在建设现代林业、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的作用,为现代林业发展增添新的活力。记者: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提供了什么支持?刘拓:《意见》以两鼓励三允许明确了地方财政支持政策。两鼓励就是鼓励地方扩大对各类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财政扶持范围和扶持资金规模,鼓励地方通过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

三允许就是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对流转林地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且集中连片的给予奖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允许财政投入形成的集体资产转交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持有和管护。《意见》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可以享受中央财政林业补助的生产活动和支出项目。

中央财政能够补助的生产活动包括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采伐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改造、营造混交林,发展油茶、核桃、油用牡丹、文冠果等木本油料、林下经济和其他林业特色产业。中央财政可给予补助的特殊支出项目包括开展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意见》还明确提出要落实和完善相关税费政策,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涉及林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新型经营主体,适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些税费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林业。

关键是要抓好落实,并在实践中继续加以完善。记者:《意见》在林木采伐管理政策和林地使用政策上有什么突破?刘拓:在林木采伐管理和林地使用政策方面均有所突破,将大大增加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自主权,扩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空间。

在林木采伐管理方面,我们突出森林经营方案的主导地位,但一家一户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成本过高,而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使森林经营方案的大范围编制和实施成为可能。《意见》要求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导和帮助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照森林经营方案优先安排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自有林木的采伐指标。

同时,明确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可自行设计经济林、薪炭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自主决定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在林地使用政策上,《意见》允许探索新的林地使用机制。明确新型经营主体在其经营区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可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允许投资建设生态林等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型经营主体利用一定比例的林地开展森林康养、观光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意见》同时明确了这样做的前提,必须符合林地管理法律法规,必须符合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必须坚持节约集约用地。记者:《意见》为什么要专门强调培养林业职业经理人和创新新型职业林农培训机制?刘拓: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既要有章理事、有钱办事,更要有人主事、有人干事。

高素质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不足一直是现代林业发展的一大短板。我国林业经营管理人才的职业规范和标准建设滞后,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和职业素养参差不齐,制约着林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大力推进林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其职业能力和素养,是落实人才强林战略的必要举措,是提高林业经营管理队伍素质的根本途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成长的实践也证明,农村林业实用人才多、农村林业致富的带头人就容易产生,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就容易建立,就容易发展。为此,《意见》把加快林业职业经理人培养和创新新型职业林农培训机制作为重大举措,提出了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希望各地林业部门抓好政策措施的落实。

只要林业职业经理人的培养和职业林农培训搞好了,林业经营管理队伍和林业生产队伍的整体素质就高了,林业产业就能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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